发生污染事故环评单位要不要负责?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布时间:5/3/2011 4:33:26 PM 点击率:1586

近年来,全国各地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在分析原因后,我们可以发现,那些造成污染的项目大多具备合法的环评手续。在这种情况下,环评单位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我认为,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也规定,环评单位、编制人员都应对环评文件结论终身负责,都应当依据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个别环评单位为满足项目审批需要或因能力所限,对工程分析不全面或出现较大失误,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导致污染物排放环节、种类、排放量失真;或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未充分考虑到污染物排放后与环境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新的污染物,结果导致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

 这类失真的环评文件既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又严重误导了企业治理方案的设计和环保部门的正确管理,极可能导致不良后果。对于这种情况,不管是否发生污染事故,只要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发现了,就应该追究环评单位的法律责任。

 污染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在分析事故原因、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到位、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应该注重综合评论环评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如果环评单位对建设项目的生产原料、生产工艺流程经过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对厂内布局、污染治理工艺提出建议后,建设项目单位的生产原料、厂内布局、生产工艺流程、污染治理工艺等基本情况与环评资料文件相吻合。在这种情况下发生污染事件后是否应该追究环评单位的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应区分两种情况:

  在达标排放造成污染事件的情况下,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追究环评单位的法律责任。

 如果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环评文件与审批资料的要求去做,环保部门按照环评分析的污染物种类进行监管,但是环评单位对建设项目的排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未分析清楚或有重大失误的情况下,酿成污染事件,应依法追究环评单位的法律责任,对其资质与环评分析能力进行全面核查。